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曾部倫
- 法定代理人蔡進季
- 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 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捌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捌仟玖佰貳拾叁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 零捌仟捌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