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吳青蓉
- 當事人甲○○○、呂佩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呂佩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歐陽更生 附表: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怡富證券投資信 怡富新興科技基金 0000000─三 壹 四三九.○ 託股份有限公司 怡富證券投資信 怡富台灣增長基金 0000000─五 壹 七六○.二 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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