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二號
- 聲請人
- 駿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右
- 送達代收人
- 甲○○ 住台北縣淡水鎮興仁里前洲子五之一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0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0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電大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萬│八十八年四月十日│柒萬壹仟叁佰陸拾│QC0九二三三七│││ │張家華│華分行││壹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