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七四號
- 聲請人
- 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六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致福股份有限公司江│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陸拾叁萬捌仟叁佰│AR五三二四0七│││ │英村│行││貳拾叁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