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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五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五六號

聲請人
源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鏡清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七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源一資訊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伍仟貳佰伍拾元 │CF三一0四三九│││ │司張全鋒││││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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