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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甲○○( 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 送 訴訟代理人  張財旺 住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0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貳拾萬叁仟柒佰柒│FAZ三六九九八│  │ │ │司劉盛發     │行        │           │拾捌元     │四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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