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六五號
- 聲請人
- 微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聖興
- 訴訟代理人
- 吳鳳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0一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微傑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肆拾陸萬伍仟伍佰│MA四二六0三五│││ │司葉聖興│行││柒拾壹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