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 聲請人
- 至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0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五益營造股份有限公│華泰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壹佰捌拾柒萬玖仟│AA00六七一九│││ │司 余台生│││肆佰伍拾玖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