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四二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六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聖聯鑫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興隆分行 │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萬元│SG三0六二八二│││ │王美珍││││九││├─┼─────────┼─────────┼───────────┼────────┼────────┼──┤│2│詠聖視聽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貳萬壹仟元│GB八四七二八四│││ │司周賢章│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