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三七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許阿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一九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0九一─七││壹│壹仟││├─┼───────────────┼──────────────┼────┼───┼────┼───┤│2│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0九三─0││壹│壹仟││├─┼───────────────┼──────────────┼────┼───┼────┼───┤│3│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一0三─0││壹│壹仟││├─┼───────────────┼──────────────┼────┼───┼────┼───┤│4│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一0四─二││壹│壹仟││├─┼───────────────┼──────────────┼────┼───┼────┼───┤│5│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一0五─四││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