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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三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三七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許阿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一九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0九一─七││壹│壹仟││├─┼───────────────┼──────────────┼────┼───┼────┼───┤│2│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0九三─0││壹│壹仟││├─┼───────────────┼──────────────┼────┼───┼────┼───┤│3│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一0三─0││壹│壹仟││├─┼───────────────┼──────────────┼────┼───┼────┼───┤│4│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一0四─二││壹│壹仟││├─┼───────────────┼──────────────┼────┼───┼────┼───┤│5│東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九0一0五─四││壹│壹仟││└─┴───────────────┴──────────────┴────┴───┴────┴───┘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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