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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一0二0三─七 ││壹│壹仟││├─┼───────────────┼──────────────┼────┼───┼────┼───┤│2│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一0二0四─九 │ │壹 │壹仟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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