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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八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八四號

聲請人
金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
代理人
陳金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一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胡綾納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 │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 │ 貳拾萬元 │GB七一○七一二│││ │ │分行 ││  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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