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一六號
- 聲請人
- 彰興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木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五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愛拔益加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城東│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陸萬陸仟柒佰捌拾│0000000 │││ │限公司盧岳勝│支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