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一三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一三號
- 聲請人
-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香港商台灣智威湯遜│彰化銀行台北世貿分│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叁萬叁仟叁佰玖拾│0000000 │││ │廣告有限公司台灣分│行││元││││ │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