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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陳博文
  • 法定代理人
    劉振陪

  • 原告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陪 訴訟代理人 林俊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肆拾萬捌仟肆佰肆│AG一六二三五一│  │ │ │司林治民     │北分行      │           │拾玖元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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