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六號
- 聲請人
- 蔡麗娜即金紘輝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1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法院書記官江 婉 容~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五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長泰五金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萬華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壹拾貳萬零玖佰陸│WH一一五三七三│││ ││││拾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