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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六號

聲請人
樺舍印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代理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大安分行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  │陸拾伍萬肆仟捌佰│TA三三六一四四│  ││ │司        │         │           │捌拾壹元    │二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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