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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一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一一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一五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歐特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 ││壹│壹仟││├─┼───────────────┼──────────────┼────┼───┼────┼───┤│2│歐特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 ││壹│壹仟││├─┼───────────────┼──────────────┼────┼───┼────┼───┤│3│歐特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 ││壹│壹仟││├─┼───────────────┼──────────────┼────┼───┼────┼───┤│4│歐特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 ││壹│壹仟││├─┼───────────────┼──────────────┼────┼───┼────┼───┤│5│歐特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 ││壹│壹仟││└─┴───────────────┴──────────────┴────┴───┴────┴───┘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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