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五號
- 聲請人
- 徽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住台北市○○區○○街一二○巷一七二號之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催字第八一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徽和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興雅辦事處│八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仟貳佰伍拾元 │FA一四二0四四│││ │司 甲○│(東台北分行)│││九││├─┼─────────┼─────────┼───────────┼────────┼────────┼──┤│2│徽和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興雅辦事處│八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萬伍仟元│FA一四一八九二│││ │司 甲○│(東台北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