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陳博文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美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叁仟柒佰玖拾│FA─四五三三四│ │ │ │司甲○○ │行 │ │元 │六0 │ │ ├─┼─────────┼─────────┼───────────┼────────┼────────┼──┤ │2│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陸仟伍佰伍拾捌元│FA─四五五三四│ │ │ │司甲○○ │行 │ │ │六五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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