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一○號
- 聲請人
- 原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0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貳拾肆萬叁仟捌佰│AC三七0九六0│││ │司│││貳拾叁元│九││├─┼─────────┼─────────┼───────────┼────────┼────────┼──┤│2│全日清超級市場股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貳萬壹仟元│B0000000│││ │有限公司黃志誠│東分行│││六││├─┼─────────┼─────────┼───────────┼────────┼────────┼──┤│3│全日清超級市場股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壹萬肆仟柒佰元 │B0000000│││ │有限公司黃志誠│東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