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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林鴻達

  • 當事人
    黃文景即銘豐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黃文景即銘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城東│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壹萬壹仟捌佰陸拾│NL四九三九一0│  │ │ │司王世雄     │分行       │           │伍元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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