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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黃文景即銘豐企業社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黃文景即銘豐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城東│八十九年三月五日   │叁萬零叁佰肆拾伍│NL四九三八七九│  │ │ │司王世雄     │支庫       │           │元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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