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五三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八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元) │││├─┼─────────┼─────────┼───────────┼────────┼────────┼──┤│1│李世雄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五月卅一日 │參萬參仟陸佰元 │QA五二三○七○│ ││ │ │ ││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