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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金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
鼎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二 月廿九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四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玖仟壹佰參拾伍元│AA一二七0七八│││ │司 │ │││一││├─┼─────────┼─────────┼───────────┼────────┼────────┼──┤│2│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陸萬伍仟柒佰壹拾│FA三三四0八九│││ │司 │分行││肆元│0││└─┴─────────┴─────────┴───────────┴────────┴────────┴──┘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 碧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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