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一號
- 聲請人
- 鼎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二 月廿九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四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玖仟壹佰參拾伍元│AA一二七0七八│││ │司 │ │││一││├─┼─────────┼─────────┼───────────┼────────┼────────┼──┤│2│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陸萬伍仟柒佰壹拾│FA三三四0八九│││ │司 │分行││肆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