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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

原告
林義隆
被告
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群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陳汝亮為被告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履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變更為陳汝亮,此有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該法定代理人陳汝亮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二、爰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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