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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二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二六號

原告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告
百金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
複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告
國瑞造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安平區金城里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英雌律師
複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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