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鄭純惠
- 法定代理人郭昌熾
- 上訴人永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再審被告展元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永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熾 訴訟代理人 郭亦堅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展元貿易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元折合銀元貳萬壹仟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銀元叁佰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 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純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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