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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小上字第十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邦豪翁昭蓉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小上字第十號

上訴人
喜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海 住台北市○○○路○段十六號八樓之六室
被上訴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本院台北簡

易庭八十九年度北勞小字第三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二十六年度鄂上字第二三六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及補正理由狀所載之內容無非係以:

(一)甲○○到台北市政府說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二科陳碧蓮通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要釐清案情,甲○○圖窮匕現不敢出面。

(二)甲○○說她薪工資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元,要求比二萬元還多五千元,公司都答應,結果甲○○說會對公司認真工作,只因沒答應把資深、工作努力的張小姐撤回臺灣,沒有派她去紐西蘭工作,甲○○就含血噴人叫流氓來鬧公司,叫流氓亂打電話,甲○○更到處傳遞下流的電子郵件。

(三)上訴人公司一、二十年信譽卓絕,會為了省下二萬元薪水,外加五千元忠誠努力獎金與小女子打官司嗎?

(四)原審判決書言:原告(即被上訴人)於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離職,被告(即上訴人)承諾於十二月十日將錢匯入原告於玉山銀行之帳戶內。事實: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星期日,原本就不用上班,何來劉小姐離職之說?被上訴人於十二月四日向本人要求,原十二月五日應發放之薪人,因巧逢星期日,請於十二月四日先給付,上訴人答允,給付二萬一千七百元,十二月六日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突然不來,如果是在事先講好的情況下,上訴人一定會索回公司的鑰匙;結果公司的鑰匙被劉小姐扣留十餘天之久。如果劉小姐沒有事先領到足額的薪水,決不可能突然不來公司上班。上訴人公司沒有任何人向被上訴人承諾過,要將錢匯入她在銀行的戶頭,公司也從未將任何大小金額匯入過被上訴人的戶頭。

(五)原審判決書言:薪資計算為原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之期間業績利潤按比例支付薪資。事實:公司的薪資從開始到現在一直都是從每個月的一日算到每個月的最後一日,而且薪資是在次月五日發放,絕非如被上訴人所言,是從每個月的五日至次月的五日,更不是如被上訴人所言,在十日才發放薪水等語。

三、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判決如何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任加指摘,且誤將原審判決爭執事項及理由欄一所摘敘兩造之事實陳述做為判斷之依據,謾加指陳,均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之情形,自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又上訴人雖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一紙,惟遑論該協調會議因被上訴人未到而無法協調,且其時間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係在原判決言詞辯論終結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後,按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八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所提之此一新攻擊方法,本院亦不得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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