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衍維律師
- 被告
- 萬達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蒨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各應列出甲○○八十九年四月至九月薪資明細表(附證據或敘明已提出之證據編號)到庭。被告並應提出書狀整理之電腦磁片及敘明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期。
勞工法庭法 官 張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