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 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國棟 律師
張華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六號
張華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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