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國棟 律師 張華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