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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被告
廣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一之七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一之七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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