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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己○○精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己○○ 卯○○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七號三樓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一一六巷二六弄三號三樓 乙○○   住台北市○○區○○街一三七巷四六弄六號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三五號三樓 丑○○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四五九號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二九巷一弄七之三號 子○○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四巷三0號三樓 庚○○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八巷一六號 兼右九人 訴訟代理人  寅○○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五九巷一號二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癸○○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四巷三0號三樓 被   告  精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四維巷八弄三號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被   告  躍騰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六八0巷二四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被   告  壬○○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林偉超律師 謝維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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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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