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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
己○○
原告
卯○○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七號三樓
原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三五號三樓
原告
丑○○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四五九號
原告
庚○○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八巷一六號
兼右九人
訴訟代理人
寅○○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五九巷一號二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四巷三0號三樓
被告
精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四維巷八弄三號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被告
躍騰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六八0巷二四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被告
壬○○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一一六巷二六弄三號三樓
乙○○   住台北市○○區○○街一三七巷四六弄六號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二九巷一弄七之三號
子○○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四巷三0號三樓

         林偉超律師

         謝維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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