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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祥毅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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