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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司字第五四四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司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
甲○○(美國籍)即北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北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甲○○為北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北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北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如附件所示)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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