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志豪律師 被上訴人 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上訴人與因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叁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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