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
- 上訴人
-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右上訴人與因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叁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蔡政哲
~B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