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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志豪律師 被上訴人  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上訴人與因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叁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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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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