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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志豪律師
被上訴人
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上訴人與因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七○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叁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蔡政哲

~B書記官 林鈴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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