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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七六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純惠劉坤典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
上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慧敏
被上訴人
建華空調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臺
法定代理人
鄭立行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十九

年度北小字第五三一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肆拾肆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固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或抗告,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關於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視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規定,於小額程序並無準用,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小額程序判決書本得不記載理由,是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自不得以其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提起上訴,此乃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係以原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為其上訴之唯一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為合法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自應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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