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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二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二七號

原告
堤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杜春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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