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四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四三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南泰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璟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Laurel Maritime Co., Ltd. 設1, C. Pantelides Avenue., P.O.
- 法定代理人
- S.Ogaki
- 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Laurel Maritime Co.,Ltd.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八
十九年度促字第二八二一七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Laurel Maritime Co., Ltd.聲請對異議人即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核發支付命令,其後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寄達債務人收受,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債務人應於二十日內即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前(包含該日)聲明異議始屬合法,惟債務人遲至同年八月十八日始行聲明異議,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則參照前開法律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