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丙○○廖亨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國棟律師
- 被告
- 美瑾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五之一號八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二號六○六室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曾部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