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