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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五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鄭純惠姜剃文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五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根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七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姜剃文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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