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楊絮雲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巨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八一號 上 訴 人 巨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聲明其因假執行所為之給付預於本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時請 求被上訴人返還其因假執行所受之給付,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肆 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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