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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邱新福許純芳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東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永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嘉南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北簡

字第九七○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邱新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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