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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六七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丁蓓蓓吳燁山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六七號

上訴人
瀚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兆宗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五一號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訴外人梁俊斌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經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終結後,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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