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一九號 上 訴 人 擁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聚德企業社即王啟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