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五號

上訴人
若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慎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五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

年九月七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關於其上訴及抗告程序,則準用通常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是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上訴人逾期,而第一審簡易庭未予裁定駁回者,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係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送達上訴人,有附於原審卷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B書記官 王宜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