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三八號
- 上訴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鎕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提出抵償他筆借款債務之資料。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邱新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三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提出抵償他筆借款債務之資料。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邱新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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