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歐陽漢菁
- 原告林川中即弘毅工程行、與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林川中即弘毅工程行 右原告與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柒仟壹 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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