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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甲○○與被告瑞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瑞通股份有限公司、開瑞法律事務所、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吉美水 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伍仟零陸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元壹 億伍仟零貳拾壹萬零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萬零貳仟壹佰零 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佰伍拾萬零陸仟叁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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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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